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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参及其制品价格认定操作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5/6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吉林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 物价局认证中心

      近日,吉林省物价局出台了《吉林省人参及其制品价格认定操作规则》(吉省价认〔2018〕68号,以下简称《操作规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操作规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吉林省人参及其制品价格认定工作,统一吉林省人参及其制品价格认定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吉林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2017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吉林省人参及其制品价格认定工作实际,按法律、法规对《吉林省人参及其制品价格认定操作规则(试行)》(吉省价认〔2015〕135号)进行修订。《操作规则》的出台对新形势下落实好省委、省政府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意见,更好地服务价格机制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操作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根据权限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野生人参、野山参、移山参、园参及其制品的价格认定。

 3. 《操作规则》对吉林省人参及其制品价格认定工作有哪些规定?

      本省人参及其制品价格认定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和复核制度。

      省内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办理人参及其制品价格认定。

 4. 《操作规则》对吉林省人参及其制品价格认定原则有哪些规定?

      人参及其制品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5.《操作规则》对吉林省人参及其制品价格认定程序有哪些规定?

      吉林省人参及其制品价格认定程序:受理、价格认定基准日、实地(实物)查验、勘验、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复核。

 6.《操作规则》对吉林省人参及其制品价格认定规定了哪些方法?

      人参及其制品价格认定可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目的、人参及其制品的具体情况(人参及其制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产地、价格认定基准日所处生长阶段、地理位置、自然因素、土地因素等)及取得的相关资料等,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7.《操作规则》附件中的技术参数如何使用?

      附件中各种技术参数各地可作为参照,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8.《操作规则》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操作规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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